社会组织评估的办理条件?
2022年07月01日 21:36 | 字体:大 中 小 |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 视力保护色: |
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凡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2. 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应当申请重新评估;评估等级有效期满3年,可以申请重新评估。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1.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 2.上年度年度检查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 3.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4.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5.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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