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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贵州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政策解读


2021年07月28日 16:19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视力保护色:

近日,省民政厅印发了《贵州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现就《认定办法》的出台背景、与民政部制定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差异、《认定办法》较原政策进行的拓展等方面进行解读。

解读一:我省出台《认定办法》的背景?

特困人员生活困难、无依无靠、无人照料,是困难群众中最困难、最脆弱的群体。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和照料服务,是各级政府基本民生保障的重要责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对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提出明确要求。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多次突出强调要加强对特殊困难群体的救助帮扶。2017年2月,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1号),明确将城乡“三无”人员保障制度统一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并就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合理界定救助对象、规范救助程序、健全工作机制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今年4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21〕6号),对完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提出了明确要求。民政部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对原《认定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民发〔2021〕43号文件要求,亟需从省级层面制定出台特困人员认定指导性文件,适当放宽认定条件,简化认定程序,缩短办理时限,精准认定特困人员,对特困人员实施全方位托底供养,不断增强特困人员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此,省民政厅在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各级民政部门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经多次修改完善并通过合法性审查,最终按程序印发了《认定办法》。

解读二:我省《认定办法》与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主要差异?

一是我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在政策、标准、管理等方面均已实现城乡统筹,鉴此《认定办法》删除了民政部文件第十九条关于区分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的规定。

二是为不折不扣落实中办发〔2020〕18号文件和黔党办发〔2021〕6号文件关于“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的规定要求,《认定办法》对“无劳动能力”的认定条件调整明确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16周岁以上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除外”。

三是《认定办法》将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仍可继续享受救助供养待遇的条件,放宽至在普通高等教育学校就读的特困人员学生。

解读三:我省《认定办法》与原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相比有哪些拓展?

一是在“无劳动能力”的认定条件中,将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拓展至18周岁,将残疾等级拓展至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二级肢体残疾和一级视力残疾。

二是在“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条件中,将认定对象范围拓展至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

三是明确规定申请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四是简化认定流程、缩短办理时限。不再将“民主评议”作为刚性环节,将乡镇(街道)从受理申请到提出初审意见的时间,由20个工作日缩短至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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