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1-358154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黔东南州民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0-08-11 |
文号 | 暂无 | 是否有效 | |
信息名称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城乡低保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
黔东南府办发〔2020〕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城乡低保工作职责规定》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7日
黔东南州城乡低保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城乡低保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管理,促进城乡低保工作权责清晰、公正透明、兜底有力,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黔东南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黔东南州城乡低保工作中履行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抽查、审查、审核、审批、监督职权的组织机构、驻村(居)干部和村(居)委员会及村(居)干部。
第三条 城乡低保工作坚持按户施保、应保尽保、应退则退、程序规范、公平公开、对象精准、群众认可的原则,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州级民政部门工作职责:
州级民政部门承担城乡低保政策指导、培训、抽查、督促和检查责任。州民政局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社会救助科负责人具体抓落实,社会救助服务中心负责人负责低保业务服务工作。
(一)起草城乡低保地方性政策,制定城乡低保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乡低保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负责制定全州城乡低保工作人员业务培训计划并组织开展培训。
(二)编制州级城乡低保资金需求计划,负责提出全州城乡低保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三)指导、监督、检查全州城乡低保政策落实和制度实施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四)受理全州城乡低保工作的咨询和投诉工作;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在城乡低保工作中的违法违纪人员、出具伪证的单位和弄虚作假的保障对象。
(五)负责全州城乡低保工作信息数据的统计汇总和管理工作,开展信息化建设。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州城乡低保标准和方案,并负责标准的调整和上报备案工作。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城乡低保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主体责任,县(市)长负总责,分管副县(市)长具体负责。
(一)健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需要适时召开会议,分析和研究解决城乡低保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二)根据上级城乡低保法规政策制定本地的具体操作办法,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全县、乡两级城乡低保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确保编制、人员、工作经费落实到位。
(四)依据本县(市)城乡低保资金年度需求,统筹上级城乡低保补助资金,足额预算安排匹配本级城乡低保资金,有效保障城乡低保政策落实。
(五)将城乡低保工作纳入对相关部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年度绩效考评体系和重点督查督办事项。
第六条 县级民政部门工作职责:
县级民政部门承担城乡低保管理、审批、指导、政策培训、县级抽查、督促和检查主体责任。县级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社会救助股负责人具体抓落实,社会救助服务中心负责人负责低保业务服务工作。
(一)负责本辖区城乡低保工作的管理和审批,指导、督促和检查乡镇(街道)城乡低保工作。
1.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不符合条件决定退出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书面告知原保障对象并说明理由。
2.县级民政部门在提出审批意见前,应当审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重点对工作程序进行审查,对入户调查材料的填写进行抽查,并对拟新增低保家庭和拟退出低保家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入户抽查核实。对单独登记备案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的申请对象、有举报及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对象,民政部门应进行100%入户复核。
(二)科学合理编制年度城乡低保资金预算和用款计划,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和计划及时拨付资金,确保低保金按月及时足额发放。
(三)会同财政部门定期与金融机构开展资金发放信息比对,确保城乡低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对象手中。
(四)加大城乡低保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将城乡低保政策、标准、操作程序在媒体、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公布,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五)对城乡低保申请人、上访人、举报人承担首问告知、登记受理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情况回复当事人。
(六)规范管理城乡低保档案资料,强化低保信息化建设,及时准确上报相关资料。
(七)与相关部门适时核对低保家庭经济状况和财产状况。
(八)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定期与扶贫部门开展信息比对,确保应保尽保。
(九)定期对基层低保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十)全面推行政府购买低保经办服务,切实解决低保经办人员不足,增强基层低保经办服务能力。
第七条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工作职责: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承担城乡低保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主体责任,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
(一)负责申请的受理,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已受理的申请人和原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财产和生活状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
(二)负责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乡级抽查等情况进行评审,审核申请人的低保资格。入户调查必须有1名乡镇(街道)干部和1名村(居)干部参加。乡镇(街道)审核前,采取村与村交叉检查等多种形式对所有村(居)进行抽查,每村(居)至少抽查一个小组进行全面排查。
(三)负责将审核通过的申请人资料及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新申请对象审核未通过的,填发《不予批准享受城乡低保待遇告知书》,送达申请人;对原低保对象退出低保的,填发《退出享受城乡低保待遇告知书》,送达原低保对象。
(四)负责建立完善城乡低保对象文书和电子档案,完备各种申请审批材料。负责规范管理低保对象一户一档材料。
(五)负责按时对低保对象进行动态复核。按照城市低保按月、农村低保按季的原则对低保家庭的生活状况进行入户复核调查,对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发生变化的,及时提出调整意见。
(六)实行信访首问和办结负责制,负责接受和及时处理群众的咨询、来访和投诉工作。
(七)负责准确录入低保基础数据,对录入的低保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进行初审,实现低保信息网络化管理。
(八)负责加强低保工作力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低保经办机构至少要配备2名以上工作人员。
第八条 村(居)委会职责:
(一)受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委托,协助做好本辖区城乡低保对象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二)对城乡低保申请人承担首问告知、登记责任。
(三)协助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做好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动态管理等工作。对所有原保障对象和新申请对象进行全面核查、户户见面,必须先核查后评议,续保户、新增户、退出户都必须有入户调查表,确保收入核查结果真实。
(四)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主导下,组织召开民主评议会议。评议会上,先由入户调查人员在会上逐户介绍入户调查情况和结果,并表态该户是否纳入拟保障对象;再由参加评议人员对入户调查情况和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发表意见,并通过举手表决或投票的方式表明核查对象是否纳入拟保障对象,确保评议结果公平公正。
(五)积极宣传低保政策。设置固定的城乡低保常年公示栏,长年宣传城乡低保工作政策、申请审批程序,按照规定对评议结果、审核审批结果、低保对象信息等进行定期公示。
(六)协助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做好城乡低保对象档案管理、数据统计和信息网络管理数据录入工作,确保录入数据准确,原始材料完整。
第九条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村(居)委会有关责任人员具体职责:
(一)低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职责:
1.承担政策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责任。定期组织乡镇(街道)驻村(居)干部开展城乡低保政策业务培训,并适时深入村(居)指导城乡低保工作,及时解决低保实施中的疑难问题。
2.承担审查工作责任。对各村(居)上报的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一榜公示、乡级抽查等资料进行汇总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报告报送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领导小组,作为乡镇(街道)审核的重要依据。
3.承担动态管理工作和信息化管理责任。接到各村(居)报送动态管理情况后,要及时办理城乡低保增发、减发、停发等审核手续,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同步更新、完善低保信息系统数据,确保数据精准。
4.负责接受和及时处理群众的咨询、来访和投诉工作,并建立群众来信来访台账。承担城乡低保申请人、上访人、举报人首问告知、登记责任。对申请城乡低保的事项要在当日登记受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相关审核手续。
(二)乡镇(街道)驻村(居)干部工作职责:
1.承担本村(居)城乡低保申请人、上访人、举报人首问告知、登记责任,对申请城乡低保的事项在当日登记受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协助办结相关审核手续。
2.承担入户调查牵头责任。牵头认真开展对低保申请人和保障对象家庭的收入调查,切实掌握低保申请人和保障对象家庭基本情况、收支状况和财产状况,在入户调查表上签字,并将入户核查结果作为认定低保对象和保障待遇的基本依据。
3.承担民主评议指导责任。牵头认真组织开展本村(居)城乡低保民主评议工作,参会人员对申请人和已保障对象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
4.承担一榜公示责任。应当在村(居)务公开栏、村(居)民聚居地,对本村(居)低保申请人家庭及“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公示。
5.承担动态管理责任。按照有关规定,驻村(居)干部应注重信息收集,低保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上报乡镇低保经办机构,没有变化的要按月实行“零报告”。
6.承担城乡低保政策宣传责任。驻村(居)干部应在村(居)务公开栏公开低保政策和操作程序,并将低保政策宣传到村、到组、到户。及时告知续保户、新增户、退出户审核审批情况,并深入低保户逐户查看低保资金发放到位情况。
7.负责对城乡低保评议工作、一户一档等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
(三)村(居)委干部工作职责:
1.与乡镇(街道)驻村(居)干部做好本辖区城乡低保对象的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告知、信息收集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对城乡低保申请人承担首问告知责任,代理无行为能力的救助申请人提出申请。
2.与乡镇(街道)驻村(居)干部共同开展低保申请人和保障对象家庭的收入调查,切实掌握低保申请人和保障对象家庭基本情况、收支状况和财产状况,并在入户调查表上签字。
3.积极宣传低保政策,全面掌握低保户的思想动态和对低保工作的意见,及时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报告。及时告知续保户、新增户、退出户审核审批情况,并深入低保户逐户查看低保资金到位情况。
4.加强动态管理,对本村(居)困难群众进行排查,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依规纳入低保,做到应保尽保。
第十条 州县两级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财政部门应对民政部门报送的用款计划及时进行审核,并将上级补助及本级预算匹配的城乡低保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城乡低保工作经费,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二)审计部门按照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对城乡低保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民政部门需要提供城乡登记就业、失业、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从事公益性岗位和领取社会保险金等信息。
(四)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民政部门需要提供城乡低保家庭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生产经营等信息。
(五)税务部门应根据民政部门需要提供城乡低保家庭生产经营纳税等情况信息。
(六)不动产登记部门应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查询资料提供城乡低保家庭房产登记、房产交易等查询信息。
(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查询函帮助查询城乡低保家庭车辆拥有等信息。
(八)银保监部门应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做好城乡低保家庭金融服务工作,协调银行保险机构在法定授权查询手续完备条件下,积极配合做好金融信息查询提供工作。
(九)公积金管理部门应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单及时查询相关人员住房公积金信息并予以反馈。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对城乡低保政策有规不依、落实不力、政策执行走样、审核把关不严、对象认定不准确,出现“错保、漏保、关系保、政策保、死亡保、平均保、违规保人不保户”或被媒体曝光等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根据相关党纪政纪、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对拒绝配合入户调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采取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资金的,或转移、放弃个人资产的,由民政部门决定停止其低保待遇,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低保金。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规定执行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评体系和重点督查督办事项,确保本规定落实到位。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州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