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1-3951866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黔东南州民政局、 黔东南州卫生健康局、 黔东南州残疾人联合会 | 发文日期 | 2021-11-29 |
文号 | 州民函〔2021〕64号 | 是否有效 | 是 |
信息名称 | 关于建立黔东南州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工作规范的通知 |
各县(市)民政局、卫生健康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战略部署,认真落实《中共黔东南州委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工作方案》《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等政策法规精神,扎实做好全州分散供养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形成科学规范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自理能力及照料护理评估长效机制,特就建立黔东南州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工作规范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成员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评估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评估人员原则上由驻村(包村)干部、乡镇(街道)卫生院医生、乡镇(街道)残联干部、村(居)委员会负责人组成,牵头负责人为驻村(包村)干部。集中供养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评估工作由农村敬老院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评估人员原则上由社会事务办干部、乡镇(街道)卫生院医生、乡镇(街道)残联干部组成,牵头负责人为社会事务办干部。
二、评估方式
(一)年度核查。与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同步开展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评估。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由评估人员对照评估指标开展实地评估,本着谁评估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在《黔东南州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认定表》上签署评估意见,经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审核小组审核后,报县(市)民政局审批确认。低保、特困审批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审批小组作出审批决定,报县(市)民政局备案。自理能力评估档案由县(市)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存档。
(二)日常管理。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告县(市)民政局。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评估结果经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负责人审核后,报县(市)民政局审批确认,并根据确认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型。
不能自理但未进行残疾等级鉴定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集资料报县(市)残联,由县(市)残联提供信息数据,联合卫生健康局开展鉴定服务。
三、评估指标
(一)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评估指标。包括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等6项指标。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即:半失能;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即:全失能。
(二)照料服务人履职情况评估指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月对护理服务人履职情况进行百分制评分。其中,个人行为(10分);护理服务(90分),包括日常生活照料(35分)、饮食照料(30分)、排泄照料(15分)、医院陪护照料(10分)。评估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为服务合格,按护理议的100%发放照料护理费用;得分60-79分为服务基本合格,按护理协议的50%发放照料护理费用,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整改意见,连续两次评估为服务基本合格的,书面告知护理服务人,自动解除护理服务关系;得59分及以下的评定为服务不合格,不予发放照料护理费,自动解除护理服务关系。
护理服务关系终止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立即明确新的护理服务人,确保护理服务不间断。监护人作为护理服务人的,因评定为服务不合格,终止护理服务关系的同时一并解除监护关系,由村(居)民委员会另行确定监护人。暂时未能明确监护人且特困人员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送到敬老院集中供养;暂时未能明确监护人且特困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送到敬老院集中供养。
四、工作职责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评估工作。规范做好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评估档案建立和后续完善工作。与照料服务人签订服务协议,按月对照料服务人履职情况开展评估。
(二)民政部门。负责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评估确认工作。县级民政部门按半年对照料服务人履职情况进行定期抽查。州民政局随机对照料护理人服务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三)卫生健康部门。配合做好乡镇(街道)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评估工作。负责精神疾病、智力障碍等特困人员的医学鉴定工作。
(四)残疾人联合会。配合做好乡镇(街道)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评估工作。联合卫生健康部门共同做好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残疾等级鉴定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市)民政部门切实履行统筹协调和监管责任,卫生健康局、残疾人联合会按照工作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县(市)民政局每年至少向本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联席会议汇报一次本地分散供养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工作开展情况,并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提交联席会议研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的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做好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评估、选好照料服务人员、做好照料服务人履职能力评估等各项工作。
(二)强化机构建设。加强民政福利机构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硬件设施和服务能力建设,按照工作需要不断完善设备设施,完善服务内容,强化服务人员培训,为集中供养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全方位服务。
(三)强化档案管理。县(市)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特困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县(市)民政局设立特困人员档案室(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敬老院应当设立专用档案柜,做到专人管理、一人一档。档案内容应有特困对象户口簿、残疾证、特困对象健康体检证明(乡镇卫生院出具)、照料护理协议、特困对象自理能力评估、照料护理服务评估资料等。
(四)强化监督检查。州民政局适时组织对各县(市)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关爱政策落实和照料护理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定期通报各县(市)工作推进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各县(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县(市)民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要加强对乡镇(街道)该项工作的业务指导,确保各项兜底保障政策落实到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压实评估人员责任,对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评估人员和照料护理人员,依规追责问责。
附件:1.黔东南州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认定表
附件1: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认定表(此表需存入一人一档中) (1).xls
2.黔东南州分散供养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护理服务评分表
附件2:黔东南州特困分散供养失能半失能老人护理服务评分表 (1).xls
黔东南州民政局 黔东南州卫生健康局 黔东南州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