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4-149077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黔东南州民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4-01-22 |
文号 | 暂无 | 是否有效 | 是 |
信息名称 |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 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 服务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一、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暂定为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后续如果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需对救助对象范围进行适当调整,将另行通知明确。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地区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二、救助标准及额度
救助标准及额度由各地民政局结合辖区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成本,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最高收费标准,确定的最高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具体到每名符合条件老年人享受的救助额度,为该名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当地确定的收费标准)扣除老年人当月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
三、组织入住工作流程
一是确定有收住能力的养老机构。市、县民政部门梳理统计辖区符合收住失能老年人能力的养老机构名单,并主动公示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相关信息,供有入住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就近就便选择适宜的养老机构入住。二是开展政策宣传和入住动员工作。各级民政部门、乡镇党委政府组织到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家庭开展入户座谈、宣传动员,做到宣传动员全覆盖、无遗漏。通过宣传,讲清楚入住养老机构资金救助额度、支付方式等具体情况,讲明白该项政策的主要目的和重要意义,消除老年人入住疑虑,增强老年人入住意愿。三是确定救助对象名单。按照自愿入住原则,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县级民政部门根据相关规范依法组织开展评估。通过能力评估结果确定初步救助对象名单。四是组织入住养老机构。县级民政部门结合拟入住对象居住地、风俗习惯及机构选择意愿等情况组织老年人就近就便入住养老机构。
四、救助资金申请与发放流程
按照“先入住、后救助”原则,已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的对象,可由老年人委托养老服务机构办理救助申请事宜。首次申请救助需提供所签订的《入住养老机构服务协议》、《代扣代缴入住养老机构服务费用协议》及养老机构出具的入住证明等资料,经申请对象所在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审核后,按程序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救助。本《通知》实施前已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的低保完全失能老年人,《通知》实施后,也可委托养老服务机构办理救助申请事宜,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救助金从申请当月起算,之前的不再补发。县级民政部门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审核后确定救助金额。救助资金从入住当月起算并于次月按月支付到老年人本人低保金账户。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救助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理由。后续每月救助申请,由乡(镇、街道)管理的养老机构由该养老机构将救助申请名单造册盖章后报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审核,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复核、发放。由县级民政部门管理的养老机构由该养老机构将救助申请名单造册盖章后直接报县级民政部门复核及发放。
五、救助对象及额度动态管理
救助对象经济、身体发生变化可能导致不再符合救助条件或引起救助资金调整的,本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告知民政部门。收住的养老机构发现救助对象存在上述情况且未主动告知民政部门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报告。对因不再继续入住、去世、经济状况、身体状况等发生变化导致不再符合救助条件或需调整救助金额的,将及时停发或调整救助金额。对不再符合救助条件作出停发救助处理的,要及时解除该对象所签订的《代扣代缴入住养老机构服务费用协议》《入住养老机构服务协议》等协议,并组织办理离院手续,妥善管理救助对象入住档案。
六、实施养老机构绩效补助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行业组织等参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从2024年起,将结合养老机构收住救助对象人数、对象满意度、日常抽查检查、服务质量日常监测等情况对当地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服务情况开展绩效考核。对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养老机构,发放绩效补助,绩效总额不得超过当地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实际发放基本养老服务救助金总额的30%。对绩效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制定整改措施限时整改;对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责成养老机构开展全方位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涉及公建民营、民办养老机构的及时取消收住资格,并按照《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等相关条款进行处罚,涉及公建公营养老机构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