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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黔东南州养老机构护理人员补贴实施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2024年11月01日 10:40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视力保护色:

为鼓励和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稳定一线养老护理人员队伍,提高从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专业水平,推动养老服务行业发展。黔东南州民政局再次修改了《黔东南州养老机构护理人员补贴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1月7日,请于11月7日下午5点前将意见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 qdnzmzj@126.com,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电话:0855-8223031/15761629616(工作号码)

联系人:李江湖

附件:黔东南州养老机构护理人员补贴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黔东南州民政局

2024年11月1日

附件

黔东南州养老服务机构护理人员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鼓励和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从事养老护理工作,稳定一线养老服务护理人才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黔东南州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实施方案》(黔东南府办函〔2021〕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备案,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及以上的机构。

第三条 养老护理人员是指养老服务机构内从事医疗、康复、护理等一线工作的人员。

上述养老护理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正式编制的在编人员和已退休人员。

第四条 养老机构养老护理人员补贴(以下简称“补贴”)包括在职补贴和证书补贴,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可同时申请,所需资金从州本级统筹的褔利彩票公益金或省级专项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列支。

第五条 各县(市)民政部门负责补贴的申报、审核、上报、管理工作。

州民政局负责按规定发放补贴资金至养老护理员个人账户。

第六条 州、县(市)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补贴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供职的同一养老服务机构连续从事养老护理工作满3年以上(含3年),可申报在职补贴。

申请人在养老机构就职期间,工作时间中断不超过6个月的,计算工作时间从续接时继续计算,直至满3年后可申领;工作时间中断超过6个月的,工作年限重新计算(女性在产假期间不计入中断时间)。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工作满两年的可申领。

(二)在养老机构从事护理工作且劳动合同签订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人员,并持有人社、民政部门认定的养老护理、医护、康复和社会工作等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可申报证书补贴。

(三)养老机构在职人员。

第八条 补贴标准:

在职补贴标准:高中及以下1000元,中专、大专(含高职)2000元,本科及以上3000元。

证书补贴标准:初级证书2000元,中级证书4000元,高级证书5000元。

第九条 在职补贴一次性发放;证书补贴分2年发放,第一年发放50%,第二年发放50%。

获得补贴的养老护理人员,在取得更高证书后,可申请更高等级的证书补贴,更高等级的证书补贴只在已领取补贴标准上进行补差,差额资金将在申请当年一次性发放。上述补贴不得重复申领。

已获得人社部门养老护理员培训补贴的,证书补贴只进行差额补助。

第十条 申请人应向所供职养老服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黔东南州养老服务机构护理人员补贴申请表》(详见附件1,原件2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核验,复印件2份);

(三)申报在职补贴人员要提供学历证书;学历证书遗失的,可提供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学历证明;无相关证明的,按高中及以下学历标准补贴。同时申报在职补贴和证书补贴的,还需提供职业资格(技能)证书(原件核验,复印件2份);

(四)与所供职养老服务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核验,复印件2份);

(五)同期社保缴交证明或工资流水等其他合法有效在职证明(原件核验,复印件2份);

(六)申请人银行卡(原件核验,复印件2份);

(七)以上载明原件核验的,由所供职养老服务机构负责核验;提供的复印件,均由所供职养老服务机构签署“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公章。

(八)养老护理人员供职期间在多个养老服务机构工作的,曾供职的机构应当配合做好核验并加盖机构公章。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养老护理人员,可在每年8月1日至8月15日期间,通过其供职的养老服务机构向县(市)民政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养老服务机构应做好申请材料核验和初审工作。

第十二条 县(市)民政部门应在每年8月30日前,对当年提交的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对于审核后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说明理由,退回申请人。

第十三条 县(市)民政部门审核通过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于9月30日前将申报补贴人员花名册报州民政局审查(详见附件2),对审查合格的,州级将按规定发放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 县(市)民政部门应建立补贴归档制度,将申请材料按年度装订成册并保存,以备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养老护理人员提供的申请材料及凭证,应当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补贴资格;对已经发放的资金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不按规定为养老护理人员办理、提交申请材料或协助其提供虚假证明的,一经查实,取消该养老服务机构有关财政补贴;若构成刑事责任的,则移交相关司法部门立案处理。

第十七条 州、县民政部门每年应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对外公布补贴的发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州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间可适时修改。

附件:1.黔东南州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补贴申请表

        2.黔东南州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补贴花名册

附件1








黔东南州养老服务机构护理人员补贴申请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毕业院校



专业



证书编号




学历


从事岗位



连续从业时间


签订劳动合同期限

日至

供职年限:自日起算,已供职

申报补贴类型(在职/证书)

申领补贴金

申请人银行卡号


开户行名称


声明

本人保证以上及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并承诺遵守《黔东南州养老服务机构护理人员补贴实施办法(试行)》。如有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人签字:

养老服务机构基本信息(由养老服务机构填写)

机构名称


性质


详细地址


负责人(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养老服务机构名称)承诺:

该申请人员资料真实有效,并严格遵守《黔东南州养老服务机构护理人员补贴实施办法(试行)》、如有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养老服务机构

审查意见

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县(市)

民政部门

审核意见

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附件2













黔东南州养老服务机构护理人员补贴花名册

县(市)民政局监章):

填报时间:

养老机构名称

补贴人数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毕业院校及专业

学历

证书编号

本机构就职年限

联系电话

申领年度

补贴金额

申请人银行账户的开户行名称及卡号



























































































民政部门负责人(签名):


填报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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